药店乱卖面膜、夸大阿胶功效,被罚了!
近期,药店市场出现了两起违规宣传、销售产品的新闻。
一家药店因违规销售标称“医用面膜”的普通面膜产品,且产品标签说明书中含有与备案不一致的内容,被立案调查;福建厦门同安一药店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夸大阿胶疗效并宣称具有疾病治疗功效,被监管部门依法立案调查。
01普通面膜当“医用面膜”卖
近日,据《厦门日报》消息,厦门市海沧新阳市场监督管理所针对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的经营情况开展专项检查,重点关注在售产品的备案注册资质是否有效、标签说明书是否规范、广告宣传是否合法等问题。
检查过程中,一家药店因违规销售标称“医用面膜”的普通面膜产品,且产品标签说明书中含有与备案不一致的内容,被立案调查。
据了解,上述药店企业销售标称‘医用面膜’的产品,属于违法行为。监管部门最终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该药店处以了1万元的罚款。
实际上,自去年4月1日起,医用冷敷贴等械字号产品已升级为第二类医疗器械进行管理。国家也多次三令五申,不存在“械字号面膜”“医用面膜”。
早在2020年1月2日,国家药监局就发布科普知识明确指明,不存在所谓的“械字号面膜”,市场上宣称的“械字号面膜”,其实是医用敷料,属于医疗器械范畴。
2021年12月31日,国家药监局发布《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修订说明,其中明确删除了液体敷料、膏状敷料有关内容。
这也就意味着,医用冷敷贴从前是一类国家医疗器械指示目录下的物品,但是在《修订说明》中指出,企业若想继续使用医用冷敷贴的品名,则必须按照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
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医用敷料命名应当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要求,不得含有“美容”、“保健”等宣称词语,不得含有夸大使用范围或者其他具有误导性、欺骗性的内容。因此,不存在“械字号面膜”的概念,医疗器械产品也不能以“面膜”作为其名称。将产品宣称为“医学护肤品”“药妆”产品等,属于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均是违法宣称行为。
02药店过度宣传阿胶功效
无独有偶,这类违法、夸大功效的宣传违规案例还不止把普通面膜当“医用面膜”卖,日前,厦门同安一药店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广告,宣称自家所售的阿胶产品具有治疗疾病的功效,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立案调查。
据了解,同安区市场监管局不久前接到群众举报,称辖区内某连锁药店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宣传其销售的阿胶具有“抗疲劳、寿命延长、较少疾病、延缓衰老”等功效。执法人员立即对该药店的经营场所进行突击检查。
现场检查中,药店负责人称,近一段时间药店阿胶库存量较大,希望通过加大宣传力度促进销售,因此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相关广告,称所售阿胶产品可提高免疫力、添精补肾、补血益气、调经安胎、防癌抗癌(可使肿瘤减慢,症状改善,寿命延长)、抗疲劳、延缓衰老等。
“该药店对其所售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作出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表示。目前,监管部门已对该药店进行立案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置中。
以往,这类过分夸大阿胶功效的案例并不少见。
去年,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2022年查处的第一批违法广告典型案件,其中就包括一零售药店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题为《夏季阿胶怎样吃》的广告推文,主要内容包括阿胶糕加入不同的食药材后具有抗癌、降血压、抗衰老、补虚等作用。
涉事药店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即该阿胶广告因“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而被认定为虚假广告。
对此,《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除了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外,广告主还将被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最终,监管部门在对药店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03药店宣传警惕这些“擦边球”
近年来,药店因宣传问题被罚款案例屡见不鲜,归根到底是药店工作人员对《广告法》的忽视。那么,药店在宣传时需要注意哪些“擦边球”不能打?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明确: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首先,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
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此外,在“预防”“唯一”等字眼的使用上,药店人应该更加谨慎。
四川曾公开曝光的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件显示,一药店在新冠疫情期间,为推销其销售的药品,在经营场所发布含有使用国家机关的名义以及“xx口服液每天两支适用预防及医学观察期、每天两支适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等内容的药品广告,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广告中推销的商品有预防新冠病毒肺炎的功效以及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等规定,2020年2月,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6万元。
随着直播带货越来越火,不少药店纷纷试水入局网络直播,拓展销售渠道。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指出,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发布前审查的广告。
另外,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虚构交易或评价、网络直播者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等不正当竞争问题,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重点查处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仿冒混淆、商业诋毁和违法有奖销售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