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个人账户取消门槛线
深圳将取消医保个人账户活化使用门槛线。此后,参保人若是使用个人账户到定点药店购药,将更加灵活。
01下月起,深圳取消医保个人账户“门槛线”
近日,深圳市医保局发文,10月1日起,《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下称《医保办法》)将正式实施。
在提升优化待遇水平方面,《医保办法》取消医保个人账户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非处方药、家庭成员共济使用等方面的门槛线。换言之,参保人医保个人账户只要有余额,即可按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规定的范围使用。
《医保办法》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组成;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设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设个人账户。
因此,参与职工医保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规定的费用。
除深圳外,今年4月,上海医保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的通知》,进一步放宽个人医保卡购药的各种限制。具体四项优化举措为:
一是取消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非处方药品的品种和数量规定,要求定点零售药店指导参保人员合理购买和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的非处方药品;
二是取消定点零售药店同一天内向参保人员提供非处方药品配售服务的次数限制;
三是对于在一次服务中或对于同店同卡余药量超过一个月的,不再限制相同药理作用非处方药品的配售服务;
四是取消参保人员使用个人账户资金购买医保药品的金额限制,最大限度方便了老百姓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无论是深圳的取消个人账户“门槛线”,还是上海的不再设置金额限制,实际上都是在给药店“松绑”,也是给参保人员购药提供更大的自由。
02优化门诊统筹待遇,提高特定病种报销比例
此外,《医保办法》中还对业内普遍关注的普通门诊(门诊统筹)待遇进行了调整。
一是职工基本医保、居民基本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支付比例与医疗机构级别挂钩,一级以下医疗机构、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分别为75%、65%、55%,退休人员、60周岁及以上居民相应提高5%。
二是提高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其中,职工基本医保一档年度支付限额从本市上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提高至在职人员6%、退休人员7%,其中在二级以上医院、专科医院的支付限额提高至在职人员3%,退休人员3.5%;职工基本医保二档及居民基本医保年度支付限额由原来的定额1000元提高为本市上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5%,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以关注度较高的普通门诊待遇为例,职工基本医保一档普通门诊年度支付限额从年社会平均工资的5%,提高至在职人员6%(实施初期约为9334元)、退休人员7%(实施初期约为10890元),二级以上医院的限额相应调整;职工基本医保二档及居民基本医保普通门诊年度支付限额由每年固定1000元提高到年社会平均工资的1.5%(实施初期约为2333元),并动态增长。
据了解,《医保办法》还在提高住院报销比例,提高千元以上医用材料报销比例,提高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特定病种报销比例,新增国家谈判药品单独支付待遇等方面也作了相关规定。
03武汉、贵州等多地取消门诊统筹“门槛线”
自医保个账改革以来,不少地区在总结实践经验后,对门诊统筹支付的“门槛线”做出了或取消或下降的调整。
但此处的“门槛线”与深圳的“门槛线”有所不同,其专业术语是“医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即医保报销起付线,是参保人发生的保内医药费用的一部分,不是格外缴纳的。参保人医疗费用超过“门槛线”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政策予以报销,“门槛费”以下部分由个人负担。
和住院报销“门槛费”不一样,门诊报销“门槛费”是按自然年度累计的。一年内,参保人在一家药店或多家药店重复买药,或者在一个医院或者不同医院多次门诊就医费用,都是累加在一起的。
医保报销“门槛线”包含医保目录内的医疗费用,不包含目录外和乙类先行自付的医药费,也不包含医保报销后,应由个人承担的医药费。
比如,武汉在医改之初设置了门诊起付线,在职人员每年700元,退休人员每年500元。以门槛线为500元为例,即个人在一个计算周期内门诊费用累计达到500元才能享受报销。几个月后,武汉宣布取消门诊起付线,并且可以追溯调整待遇,从今年2月份开始执行,多付的钱可以退还。
近日,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政策的通知》,明确参保居民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诊不设置起付线,已设置的地区按照规定取消。
另一边,湖南省医保局下发的《关于调整优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政策的通知》也提到,自6月1日起,湖南省将有范围取消“门槛费”,一个自然年度内,起付标准累计不超过300元。内容主要包括3个方面:
1.在医保定点一级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机构就诊,政策范围内门诊费不设起付标准,也就是有范围取消“门槛费”,报销比例70%;
2.在医保定点的二级医疗机构就诊,政策范围内门诊费每次起付标准50元,累计就诊不超过200元,报销比例60%;
3.在医保定点三级医疗机构就诊,政策范围内每次起付标准100元,累计不超过300元,报销比例60%;